是呂律師丨如何識別試用期中的套路?
很多朋友咨詢呂律師有關試用期中的法律問題,例如試用期內能否不簽合同、不交社保?試用期內被辭退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為此,呂律師總結了實務中常見的試用期中的套路,僅供大家參考。
套路1:試用期內不簽合同、不買社會保險
有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會保險、公積金(簡稱五險一金)。等轉正后雙方才簽署勞動合同,為勞動者交五險一金。其實用人單位的前述做法已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試用期期限大于一個月,用人單位需要面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以及勞動者以未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風險。
(資料圖片)
對勞動者而言,由于雙方并未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隨時收集有關工作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例如:工服、工牌、考勤記錄、群聊天信息、工作文件等。
套路2:先簽試用期合同,再簽勞動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先簽訂試用期合同,等勞動者轉正后再簽正式的勞動合同。對此,呂律師建議用人單位應當慎重采用此種方式。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換言之,如果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動者先后簽署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由于試用期合同也是一份勞動合同,那么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勞動者而言,試用期合同結束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但應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套路3:試用期內離職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的,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套路4:試用期快結束時,用人單位要求延長試用期
有朋友咨詢,試用期快結束時,用人單位想單方面延長試用期,是否合理?呂律師認為用人單位單方延長試用期期限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如果想延長試用期期限,首先,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勞動者有權利拒絕用人單位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其次,延長后的試用期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套路5:同一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有朋友咨詢,用人單位第二次簽合同的時候還要簽訂試用期,是否合理?實務中,的確存在同一家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的情況。呂律師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有人認為,如果勞動者離職多年之后再回到原用人單位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重新約定試用期。對此,呂律師持保留意見。呂律師認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沒有區分連續簽訂勞動合同還是時隔多年之后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套路6:試用期內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有朋友咨詢時表示,用人單位確定招錄用勞動者之后,要求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署六個月的勞動合同,六個月實質上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試用期。如果勞動者在六個月內通過了用人單位的考核,用人單位則選擇與勞動者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通過考核,勞務派遣單位將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套路7:試用期結束前低價競爭
有的用人單位在短時間內招錄用大量的新人,均簽署一兩個月的短期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與新人們協商續簽勞動合同,誰愿意接受更低的工資,用人單位就選擇與誰續簽勞動合同。對此,呂律師建議大家在找工作時一定要擦亮雙眼,對于在短時間內招聘大量新人,又只愿意簽署一兩個月勞動合同的崗位,慎重考慮。
套路8:試用期內簽訂了服務期協議
有網友表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就與勞動者簽署了服務期協議,結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服務期的違約金,是否合理?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必須要厘清試用期和服務期的區別。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的過程,而服務期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約定的最低服務期限。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約定服務期,實質上是限制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離職的權利。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雖然該復函已經失效了,但是答復中的內容仍可參考。
套路9: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有用人單位表示,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呂律師表示,此種說法并不嚴謹。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取決于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理由是否合法。只有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存在其他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仍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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